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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检察的能动遏制电诈的猖獗
时间:2024-03-06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
解读案例:最高检、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四川南充“4·01”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,483名缅北“回流”涉案人员被提起公诉


解读专家:云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、教授、博士生导师高巍


四川南充“4·01”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为近年来打掉团伙最多、抓获人员最多的电信诈骗缅北“回流”案件。透过该案的侦查和起诉,可以清晰地看到,检察机关上下联动、平行协作,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,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办理,并为跨境、涉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、起诉等工作,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“检察经验”和“监督模式”。具体而言,在本案中,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模式具有下列鲜明的特点:


一、检察监督一体化机制卓有成效。首先,纵向一体化机制可保障方向的正确性。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,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挂牌督办,全程指导案件办理;四川省检察院、南充市检察院及所辖各基层检察院分别主导主抓、协调推进、精准落实,在机制上充分发挥了四级检察院联动优势,在政治上保障了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,在法律上推进了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和平等性。其次,横向一体化机制可保障执行的高效性。在本案中,不仅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、高效互动,而且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相互支持、一体推进,有力化解了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区域、跨领域、跨部门等传统办案困境,并高质量地促进了多业务部门、多区域机关有机联动、协作式办案模式的形成。


二、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精准发力。本案的办理过程中,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,制定证据清单,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和取证范围,实现了监督与协作的良性互动,并有力推进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科学性、靶向性。首先,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部分证据的复杂性、跨境性、虚拟性,检察机关根据本案中涉及的犯罪类型制定不同的证据清单,明确不同犯罪类型需要的证据范围、证据形式,有效杜绝了证据不合法、证据不充分情形的出现。其次,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取证,保障侦查过程的合法性。本案中,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,对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依法全面监督,确保案件办理的高质高效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,实现了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
三、检察为民、人民至上的生动体现。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巨大毒瘤,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,也衍生出绑架、伤害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犯罪。尽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生在境外,具有跨境性、涉外性所导致的取证难、抓捕难、追赃难等现实困难,但从四川南充“4·01”案件的高效侦破和成功起诉来看,只要司法机关秉承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,把人民群众的生命、健康、财产放在司法工作的首要位置,就可以攻坚克难,充分发挥司法职能,有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。在本案中,检察机关的挂牌督办、提前介入、全程监督,不仅推动了案件办理的依法高效,也生动体现了检察为民、人民至上的人民情怀。


四、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”的真实写照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,始终坚持质量第一、效益优先,大力增强质量意识,视质量为生命,以高质量为追求。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”是从政治上着眼、从法治上着力的生动体现。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,不仅是政治要求,更是法治要求。首先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地缘政治的深度勾连,已成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的突出问题,并成为“一带一路”西南通道的阻碍因素,还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、健康和财产安全。严厉惩治、依法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正是讲政治具体、现实的实践。其次,本案中呈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“跨境性”“回流性”典型样态的惩治,正是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有机统一的体现。域外取证、跨境司法合作等机制的引入,可促进国内法治与域外法治的有机统一,进而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。因为,主权与安全必须定位于政治的高度,涉外法治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,而应践行于国家安全的实践之中。最后,本案的侦查和起诉,充分体现了法治要求。在本案的办理中,检察机关立足于法律的严格、统一适用,并提炼类案规则,有力地保障了法治统一。


来源:最高人民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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