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明晰“追责原则”——督促履职担当。通过学习和讨论,进一步明确了“一追两免”的新规定,“一追”即: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,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。“两免”:第一种是在司法办案中虽有错误发生,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,对错误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,不承担司法责任;第二种是在事实认定、证据采信、法律适用、办案程序、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,但不影响案件结果的正确性和效力的,属司法瑕疵,不承担司法责任。
二、界定“问责范围”——督促正向履职。通过学习和讨论,进一步界定掌握和区别问责“三种具体情形”。第一种情形,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,以行为追责,规定只要实施隐瞒、歪曲事实,违规采信或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,应当承担司法责任。第二种情形,检察人员履职过程中,对存在重大过失的,以结果追责,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,规定了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,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之一,应当承担司法责任。第三种情形,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,不是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,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改、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,导致改变案件定性、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、判决无罪等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。
三、细化“追责程序”——督促精准问责。通过学习和讨论,进一步明确追责程序,即:程序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、司法责任调查认定、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。具体来说,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,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,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、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,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;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,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。